重庆理工大学环境卫生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校园环境卫生管理,建设整洁、优美、文明的和谐校园,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学校范围内活动的所有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学校环境卫生工作实行统一领导与分部门管理原则。基建后勤处受学校委托为学校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全校环境卫生检查、监督工作。
第四条 学校应当根据建设和发展的需要,将环境卫生设施建设纳入学校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
第五条 学校各类建设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标准和城市环境卫生设施建设规划的要求,配套建设学校环境卫生设施,所需经费纳入学校概算,做到统一规划、统一设计、同步建设。
第六条 学校清扫保洁按下列责任分工:
(一) 学校公所有楼外公共区域(包括道路、广场、停车场、体育场等)、公共厕所由基建后勤处负责。
(二) 教学楼、实验楼、办公楼、图书馆、体育馆、宿舍楼等大楼的公共区域由基建后勤处负责。
(三) 教学楼、实验楼、办公楼、图书馆、体育馆、宿舍楼等大楼的室内区域由使用部门负责。
(四) 各学院、部门的门前三包责任由本学院、部门负责。
(五) 生活垃圾清运由学校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
第七条 所有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学校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的规定,定点倾倒生活垃圾。有毒、有害、易燃、易爆垃圾,应当由产生单位进行安全处理和无害化处理后,再行倾倒。学校生活垃圾应当及时清运,日产日清。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爱护学校环境卫生、遵守下列规定:
(一) 不得随地吐痰、便溺,不得乱扔果皮、纸屑、烟头及各类包装等废弃物。
(二) 不得乱倒垃圾、建筑渣土、污水、粪便等。
(三) 不得将污水排到路面,不准将污物流到路面。
(四) 不得在公共区域堆放杂物,不得在校内焚烧树叶、垃圾。
(五) 车身不洁的机动车不得在学校道路上行驶。
(六) 运输散体、流体的机动车不得冒装或者沿途飞扬、撒漏。
(七) 不得损坏、擅自移动环境卫生设施,影响环境卫生设施的使用。
(八) 不得在学校建筑物、设施以及树木上涂写、刻画或者未经批准悬挂、张贴宣传品。
第九条 校内粪便必须经无害化处理后才能排放,禁止未经处理直接排放,校内生化池由基建后勤处负责清掏。
第十条 建筑工程施工现场周围环境应当保持清洁,在学校道路上从事各种作业产生的渣土、污泥、树枝(叶)等废弃物,作业者应当及时清除。
第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第十条规定的,由学校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违法个人处以五十元以下处罚,对违法单位和经营者处以二千元以下处罚。
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尊重环卫工作人员的劳动,不得妨碍、阻扰学校环境卫生工作人员履行职责。 侮辱、殴打学校环境卫生工作人员或者阻扰其执行公务的,由公安部门依法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未尽事宜由基建后勤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