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理工大学校园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校园内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创建安全、和谐校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重庆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现场文明施工标准》(渝建发〔2008〕169号)、《重庆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重庆理工大学校园绿化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校园内施工包括校区管辖范围内的基本建设、维护维修、园林绿化、装修施工和社会公共事业单位为学校提供服务项目的施工(如大型设备运输安装、搭台演出、交通设施、网络通讯等)。
第二章 施工管理职责
第三条 基建后勤处负责对校园内施工项目实施全面监督管理。
第四条 组织项目实施的单位对项目安全文明施工负有直接管理责任。
第三章 施工管理
第五条 校园内施工实行文明施工备案管理制度。各施工项目管理单位必须要求进入校园内施工的单位在开工前到基建后勤处办理备案手续,签施工安全责任书,否则不允许开工。各施工项目管理单位要对工期长、影响面广的施工项目发校内通知,同时将本管理办法告知施工单位,并对施工单位提出相应要求。
第六条 交纳安全文明施工保证金。施工单位与校方签订的施工合同中应明确约定安全文明施工保证金相关事项。施工单位进场施工前内需向学校交纳安全文明施工保证金,保证金额度按总额的3%收取。施工项目结束后经基建后勤处验收合格,方可退还保证金。达不到要求的减返或不返保证金。
第七条 严格按施工程序操作。施工单位在施工前,要同基建后勤处及相关部门沟通,确定施工监管人员、进施工现场的时间,做好施工现场的准备工作。施工过程中,要严格按照施工规范操作,确保园林绿化、地下工程等已有设施和环境卫生不受人为损坏。
第八条 文明施工。所有进入校园内施工的单位都要遵守学校的各项规定,不得随意堆放杂物、施工设备、建筑材料及随意挖沟。建筑垃圾由施工单位自行运输、倾倒到校外渣场,不得倾倒在校内。施工前应在施工现场醒目位置进行施工公示,并做好各种防护措施,安放施工标识牌,杜绝隐患,尽量避免影响师生教学、工作与通行,同时主动配合基建后勤处、保卫处以及其他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九条 施工项目验收。工程收尾阶段,施工单位要及时清理建筑垃圾,在学校专业人员的监督下恢复损坏的园林绿化、校园设施等,并进行开荒保洁。施工全部结束,向基建后勤处提请验收检查,验收合格签字后,施工单位方可退场。
第四章 水电管理
第十条 各施工单位按工程地点制定用水用电方案,报基建后勤处审批合格后方可实施。产生水电费用据实核算。
第十一条 杜绝私拉乱接现象,确保用水用电安全,发现有违规的将严厉处罚。施工完成后将水电连接恢复至原始状态。
第五章 安全管理
第五章 安全管理
第十二条 所有在校园内施工的单位都要遵守学校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出入校园的施工人员名单(姓名、身份证号、联系电话)交基建后勤处、保卫处备案,工程车辆应办理保卫处统一制作的出入证,工程车辆按指定的路线行驶,严格遵守校园内行驶车辆限定时速,主动避让行人,同时自觉接受学校相关部门的检查。
第十三条 校园内施工应尽量减少施工污染,降低噪音,减少粉尘。如确因施工需要不可避免的应向基建后勤处汇报获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十四条 校园内各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由施工单位自行负责,组织项目实施单位对其实施监督管理,学校保卫处负责指导工作。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基建后勤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