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理工大学校园绿化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学校园林绿化(包含观赏动物)管理,改善校园生态环境,创建绿色校园、生态校园、和谐校园,促进师生员工的身心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重庆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园林绿化应坚持以下原则:
(一)统一领导,分级负责;
(二)统一规划,分布实施,校园基本建设与校园绿化配套建设相结合;
(三)校园生态与校园景观建设相结合。
第三条 校园的园林绿化规划建设应以创建绿色校园、生态校园、和谐校园为目标,加强对学校园林绿化工作的领导,把学校园林绿化纳入学校发展建设规划中,并组织实施。
第四条 基建后勤处受学校委托为学校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负责全校园林绿化(包含观赏动物)管理工作,并按职责分工负责组织全民义务植树工作,以及参与学校园林绿化的规划与建设。
第五条 学校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应定期对园林绿化管理人员进行业务培训,积极推广新经验和先进技术,不断提高学校园林绿化水平。
第六条 师生员工应增强绿化意识,依法履行绿化义务,自觉维护绿化成果及设施。
学校园林绿化及设施应受到保护。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任何单位和个人有制止、检举和控告的权利。
第七条 在学校园林绿化的规划、建设和管理中,对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学校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规划、建设
第八条 学校园林绿化建设由学校进行统一规划设计。
第九条 学校园林绿化工程由基建后勤处负责实施。
第三章 管理
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学校园林绿地或修剪、移植、砍伐学校树木。
第十一条 因建设需要修剪、移植、砍伐学校树木和临时占用学校园林绿地,必须向学校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办理审批手续。
移植、砍伐学校树木和临时占用学校园林绿地,应按规定缴纳赔偿费用。临时占用学校园林绿地到期必须归还,并恢复绿地。
第十二条 学校区域内的名贵树木、稀有树木、胸径30厘米以上的大树、具有历史价值和纪念意义的树木,由学校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负责管护,严禁毁损、砍伐和擅自修剪、移植。
第十三条 严禁学校各部门及相关学生团体、个人在校内树木上张贴、悬挂宣传标语、彩旗等。
第十四条 因特殊需要占用学校园林绿地,需报巴南区城市园林主管部门审查,报市园林局审批。
占用学校园林绿地应按以下规定落实补偿措施:
(一)必须按所占面积的二至五倍偿还绿地,由建设单位完善偿还绿地的划拨、征用手续,或者按所占面积每平方米缴纳二千元至五千元园林绿化建设费。
(二)对其所占用的园林绿地附属设施、苗木给予经济赔偿。
第十五条 在学校园林绿地内,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践踏和损坏草地、花卉、树木;
(二)毁损园林设施;
(三)在校区内放养家禽、家畜、宠物(除学校认可饲养的观赏动物之外),在校内捕猎、打鸟;
(四)擅自在学校内挖根及采集标本;
(五)在学校景点内生火野炊;
(六)在学校树木上涂抹刻画、晾晒衣物或依树搭棚、悬挂宣传标语和彩旗等;
(七)往绿地内或未指定地点倾倒污物、堆放物资;
(八)基建工程对绿地造成损坏、在工程结束后迟迟不予修复的。
(九)在校区内进行有损景观的其他活动。
(十)追打观赏动物。
第十六条 学校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应定期对树木进行修剪整形,维护冠容。对危及交通、架空管线安全的树枝应在相关专业人士指导下及时修剪。
第十七条 学校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园林植物病虫害的预防,发生病虫害时,应及时处理。
第十八条 学校收取的绿化赔偿费,必须用于学校园林绿化建设,不得挪作他用。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单位和个人擅自在学校绿地内修建(构)筑物的,由学校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恢复绿地,造成损失的赔偿损失并可处以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可向学校绿化委员会及保卫部门申请强制拆除。
第二十条 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学校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按以下规定给予处罚:
(一)对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擅自修剪、移植、砍伐学校树木和临时占用学校园林绿地的,责令赔偿损失,并可按赔偿费的一至二倍给予处罚。
(二)对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造成损失的赔偿损失,并可按赔偿费的一至三倍给予处罚。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由学校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按以下规定给予处罚:
(一)擅自修剪、移植古树名木的,按直接经济损失的五至十倍给予处罚;
(二)毁坏、砍伐古树名木的,按直接经济损失的十至十五倍给予处罚。
第二十二条 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学校保卫处协助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破坏园林设施的;
(二)盗窃树木或名贵花卉的;
(三)阻扰学校园林绿化管理人员执行公务的;
(四)盗窃和猎取学校饲养观赏动物的。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中涉及的经济损失、经济赔偿等费用,是指相同植物品种及规格的现行市场综合价格(含苗木购买、运输、种植等所有费用)。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具体应用中的其它问题,由学校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