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理工大学绿化赔偿规定
第一条 根据《重庆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重人发(1997)17)第三十四条、《重庆市城市园林绿化赔偿补偿规定》(渝府令(1998)14),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经批准临时占用学校园林绿地的绿化赔偿费标准(单位:元/天·平方米):
(一)公共绿地、风景林地、生产绿地按1~3元计算;
(二)防护绿地按0.5~1元计算。
临时占用学校园林绿地造成植物及附属设施损坏的,按本规定赔偿。
第三条 经批准移植、砍伐乔木的绿化赔偿费标准(单位:元/株):
(一)树干胸径为
(二)树干胸径为
(三)树干胸径为50厘米,移植的1050元,砍伐的3000元;树干胸径超过50厘米,以树干胸径50厘米的赔偿标准为计算基数,每增加1厘米,移植的增加80元,砍伐的增加300元。
(四)属于常绿树或行道落叶树的,按本条(一)(二)(三)项规定标准的二倍计算;属于行道常绿树的,按本条(一)(二)(三)项规定标准的三倍计算。
树干胸径以离地面1.2米处测算。
第四条 经批准移植、砍伐灌木的绿化赔偿费标准(单位:元/窝):
(一)冠径在50厘米以下,移植的20元,砍伐的50元;冠径超过50厘米,以冠径50厘米的赔偿标准为计算基数,每增加10厘米,移植的增加20元,砍伐的增加50元。
(二)花灌木按本条(一)项规定标准的三至五倍计算,珍贵花灌木按十至十五倍计算。
第五条 经批准移植、砍伐竹类的绿化赔偿费标准(单位:元/窝):
(一)一般竹类,移植的10元,砍伐的30元;窝径大于20厘米,每增加10厘米,移植的增加20元,砍伐的增加50元。
(二)名贵竹类,按本条(一)项规定标准的三至五倍计算。楠竹类砍伐的每根20~50元。
第六条 经批准移植、铲除人工草坪的绿化赔偿费标准(单位:元/平方米):移植的10~15元,铲除的30~40元。
第七条 造成乔木、灌木、竹类、草坪损伤的,按移植植物的绿化赔偿费标准的20~50%赔偿;造成死亡的,按砍伐植物的绿化赔偿费标准赔偿。
第八条 造成学校园林绿化附属设施损坏的,赔偿金额按现行造价计算
第九条 本规定所列移植、砍伐植物的绿化赔偿费,不含实际发生的劳务、运输和工具消耗等费用。
第十条 因特殊需要经批准占用学校园林绿地,不能按所占面积二至五倍偿还绿地的,必须按所占面积缴纳学校园林绿地建设费。学校园林绿地建设费的标准(单位:元/平方米):
(一)公共绿地4000~5000元;
(二)风景林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2000~3000元。附属设施的经济赔偿,按现行造价计算。
第十一条 按本规定收取的赔偿费用,应全部上交学校财务部门,并用于我校绿化建设。
第十二条 本规定由基建后勤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