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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17-01-12编辑:李光明

重庆理工大学基建工程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成好学校的基本建设任务,确保工程质量,提高资金效益,规范工程管理,根据国家和重庆市建设工程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学校及学校所属各部门以国家拨款、自筹资金、社会捐赠等投资形式进行的新建、扩建和改建工程。包括房屋建筑工程、安装工程、装修装饰工程、市政工程、园林绿化工程及其它工程。

第三条 学校新建、扩建、改建工程均由学校基建后勤处依据本办法进行管理。

第二章工程立项、规划、设计、审批

第四条 建设项目由学校或各部门根据发展需要提出功能要求和方案初步设想等,由基建后勤处牵头、会同财务处、审计处、监察处、采购与招投标管理中心、国有资产管理处等部门代表学校根据校园总体规划对提交的工程项目进行论证与评估,重大项目需聘请专业机构进行可行性研究评估。按照投资估算金额的层级管理原则提出立项报告,报分管校长、或校园建设领导小组、或校长办公会、或党委常委会讨论同意后实施,重大项目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同意。

(一)凡投资金额50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报学校校长办公会或党委常委会通过,形成《会议纪要》,其中工程施工类100万以上、工程服务类50万元以上的项目报市教委及市发改委立项审批(经市教委和市发改委审批的主体工程项目中涵盖的项目除外);

(二)8-50万元报校园建设领导小组会议通过,形成《会议纪要》,然后报学校备案;

(三)8万元以下的项目由使用部门提出,基建后勤处审核技术方案及预算,经同意后由使用部门报其分管校领导审批。

第五条 工程造价应包括建设项目的建安工程费、设备购置费、预备费、工程建设其它费用及建设期贷款利息。工程造价一经确定,原则上不应突破工程总造价10%。凡有增加则应由基建后勤处或使用部门提出申请,说明超支原因,报分管校长审批,提交校长办公会或党委常委会讨论同意后,方可实施。

第六条 单项工程项目的选址应按照校园建设总体规划进行,不得随意更改,如有更改,应报分管校长审批,并经校长办公会讨论后向规划局重新申报。

第七条 基建后勤处在委托设计前,必须编写完整的工程项目设计任务书,内容包括:工程地点、工程条件、工程规模、工程方案要求、投资估算及资金来源等。设计任务书应当依据批准的立项文件及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中相关要求编制。

第八条 设计单位完成工程项目的各阶段设计任务后,基建后勤处应及时向校园建设领导小组汇报备案,并向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报批。

第三章 工程招标、投标及合同  

第九条 单项新建、改建、扩建和装修工程施工类合同金额预计在100万元以上的,单项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类合同金额预计在50万元以上的,必须实行公开招标。

第十条 单项新建、改建、扩建和装修工程施工合同金额预计在100万元以下的,单项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类合同金额预计在50万元以下的,实行校内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

第十一条 招标工作由学校采购与招投标管理中心负责。招标、投标、评标、定标等具体程序按《重庆理工大学采购与招投标管理实施办法(试行)》(重理工发〔201633)和《重庆理工大学工程类项目招投标实施细则》(试行)执行。

第十二条 招标结束后,由学校与中标人签订施工合同,并收取中标人履约保证金。

第十三条 工程合同须由采购与招投标管理中心、基建后勤处、监察处、审计处等部门进行会审核后方可签订执行。

第四章 工程施工、管理

第十四条 基建后勤处应做好工程开工的一切准备工作,同时应根据重庆市建设工程有关规定,办理规划、消防、人防、园林、环保、节能、防雷等各项报批工作,办理工程质量监督和安全监督手续,领取施工许可证,并交纳各项费用。

第十五条 基建后勤处应组织监理、施工、设计、勘察等单位进行图纸会审及技术交底,《图纸会审记录》作为工程施工、验收及结算依据。

第十六条 基建后勤处应审核施工单位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以及专项方案及《单位(单项)工程开工报告》。

第十七条 基建后勤处应审核监理单位编制《建设项目工程监理规划》、《建设项目工程监理实施细则》。

第十八条 工程项目应严格按照审定的设计图纸施工,不准随意提高建设标准、增加建设内容。对确需作重大设计变更或提高建设标准的项目,应由使用部门提前按审批程序向学校书面汇报,并经批准后实施。

第十九条 基建后勤处应及时传达和部署上级有关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的精神和要求,监督工程现场安全生产工作。

第二十条 基建后勤处应对施工单位上报的工程进度情况及产值完成情况予以核实,并以此作为拨付工程款的依据。

第二十一条 基建后勤处应负责组织参建单位及时完成工程分部分项验收及单项验收。

第二十二条 工程质量保修期及保修范围应以合同规定为准。质量保修期满,由基建后勤处组织国有资产管理处、审计处、监察处、使用及管理部门、施工单位等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并履行书面签字手续后办理保修金的结算手续。

第五章 工程竣工验收、结算、审计、资料归档

第二十三条 基建后勤处收到工程竣工验收申请后,应当及时组织工程质监、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 ) 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已完成;

( ) 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 ) 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物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

( ) 有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合格文件。

工程须验收合格,方可交付使用;未验收合格的工程,学校任何部门或个人均不得擅自使用。

第二十四条 所有工程竣工结算,必须在该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办理,对于未完工程或质量不合格工程不予办理竣工结算。

第二十五条 工程竣工后,施工单位应及时编制工程结算书。结算书应由基建后勤处进行初审,再移交审计处终审。

第二十六条 基建后勤处应当严格按照有关档案管理规定,及时督促参建单位收集、整理、移交建设项目工程档案资料;基建后勤处及时向城建档案馆及学校档案馆移交建设项目档案。

第二十七条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应及时组织工程项目移交,办理书面交接手续。

第六章 廉政建设

第二十八条 所有工作人员,必须认真学习并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及相关的规章制度,依法按章行事。必须强化法律意识,保持清醒头脑、廉洁奉公,以国家利益为重,为学校办好实事,争当廉洁模范。

第二十九条 工作人员与参建方的正常业务交往中,不得索要和接受任何单位礼品、礼金、有价证券或回扣,如无法拒绝,必须上缴学校纪委,统一登记处理。

第三十条 工作人员不得向参建方报销任何应由个人支付的费用。

第三十一条 工作人员不得私自与参建方洽谈业务,洽谈业务或采购工程设备、设施,必须有两人以上共同参加。不得与施工单位就工程承包、工程费用、材料设备供应、工程量变动、工程验收、工程质量问题处理等进行私下商谈或者达成默契。

第三十二条 工作人员不介绍家属或亲友从事与学校工程有关的材料设备供应、工程分包等经济活动。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基建后勤处负责修订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经20161221日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自通过之日起执行。